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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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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青海省民政厅是青海省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肩负着政府四项职能中“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项重要职能,承担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双拥优抚安置、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基层政权建设等五大任务、百余项具体工作。
    经过2000年机构改革,目前,全省民政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300余名,(公务员1020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人员300余名)。目前,省民政厅设置12个行政职能处(室、局),分别是办公室、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救灾救济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处、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机关党委、监察处。厅属事业单位18个,核定编制150名。全厅现有职工216人。
   具体职能是:
   1、制定本省民政工作政策、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规划;
   2、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登记管理, 指导监督全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监督对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的实施;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办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4、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检查有关生活待遇标准的执行情况;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的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5、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青海省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
   6、组织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社会救济工作;
   7、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和意见和建议;指导村(牧)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8、依据国家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我省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9、拟定行政区划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查报批;承办地名管理的有关事宜;
   10、组织协调指导省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工作;
   11、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组织实施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12、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收养工作,协调救助管理工作。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民政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扎实奋进,重点工作进展顺利,难点工作有所突破,传统工作焕发生机,整体民政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调解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青海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

省民政厅厅长:

 

二○○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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