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地)、县(市、区、行委)民政局、建设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青海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省民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二○○九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 管理 办法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监察厅、农牧厅、审计厅、残
联、地震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农行。
青海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全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第四条 在省政府的领导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具体指导下,省民政厅牵头成立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地震局、残联、人行西宁支行、农行青海分行为成员单位,其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农村危房改造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制定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政策措施。
(三)协调处理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指导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
(五)督促检查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
(六)指导全省农村危房鉴定分类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七)协调落实工程资金,并根据国家、省的资金构成情况,研究提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建议,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八)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宅基地征用报批等工作。
(九)负责召集指导小组会议。
(十)完成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省民政厅设立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省危改办),负责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州(地、市)、县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指导本地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政府是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规划及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筹措和严格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保质保量完成本地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建设任务。
第三章 规划、选址与设计
第六条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应编制专项规划。规划应因地制宜,保持农村建筑的丰富性,提倡在一定范围内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样式、统一标识。
第七条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以村为单位进行编制,并报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审查备案。
第八条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地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及要实现的目标;
(三)当地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方式、结构设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总量及各项用地的具体数量;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五)规划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
(六)职能分工及责任要求。
编制有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地方,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规划可参照《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规划指导框架》(青民发〔2009〕68号)予以编制,并与新农村建设规划有机结合。
第九条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分考虑水、电、路“三通”,尽量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优先选择靠近原有居住地或经鉴定后可利用公共设施较多的地段。
(二)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易发生的地段。
(三)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四)避开地下管线较集中的地段。
(五)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第十条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设计应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满足“安全、节能、环保、适用”原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县(市、区、行委)建设部门应统一编制实用性、地方性强的农村困难群众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免费供农村困难群众使用。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本地区的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进度计划,对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行进度控制,并落实相应工作经费,确保本地区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危房改造实施前,省、州、县、乡(镇)层层签订责任书,乡(镇)政府与危房改造户签订危房改造协议书。
第十二条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分为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方式,面积以45-60平方米为宜。
五保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可集中修建五保供养点。无条件集中修建的,可根据五保户已无生产能力的实际,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以满足需要为原则,适当减少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各地可在充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就近就地选用合格建材,大宗材料可统一招标采购或集中组织加工,以降低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成本。
农村危房重建,可充分利用原有农房的材料进行建设,但不得降低建房标准。
危房改造提倡采用节能暖墙、节能火炕、隔断封闭、太阳能等新材料、新技术。
各级政府应加强建材价格的监控引导,避免不合理上涨现象。
第十四条 州(地、市)、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危房改造各施工环节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五条 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应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因条件所限或改造对象选择自建的,应选择经建筑技能培训的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施工。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集中统建的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确定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分散建设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面积、结构等标准进行建设。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整体完工后,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建立联点指导制度,将本地区划分成若干个片区,保证每个片区都至少有一名县级干部现场全程联点指导危房改造工程建设。
县(市、区、行委)建设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制定专项监督计划,落实专业技术监督人员,会同片区联点干部做好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对派驻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安全责任目标。派驻人员应积极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充分调动当地村民积极性,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采取投工投劳、以工代赈的方式搞好村内基础设施建设及村容环境整治。
第十九条 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建立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进度通报制度。各地应按要求及时上报危改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全省逐级建立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档案。
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建立全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档案,并建立全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基本数据库,对全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行微机化规范管理。
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各类文件、数据、图表、图纸、声像资料应由本级民政部门建档,并及时报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工程验收与目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州(地、市)、县(市、区、行委)财政部门应遵照《青海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2009〕841号),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危改工程建设资金的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应遵照《青海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验收(暂行)办法》(青建规〔2009〕259号),切实做好危房改造工程质量验收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建立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并以随机抽查、年终考核等方式予以考核。
年度改造任务完成后,由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及乡镇逐级自行组织考核。年终由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指导小组派出考核组对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对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组织领导得力,配套资金到位,工作经费落实,资金监管严格,如期按质保量完成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任务的县 (市、区、行委),省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依据考核情况兑现奖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危房改造工程结束后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