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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青政办〔200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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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2009年实施农村
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关于2009年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发至县)
关于2009年实施农村困难群众
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牧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三月)
根据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和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题会议精神,现就2009年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十一届五次全委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务院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及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相关政策措施为依托,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保护生态、改善民生”三大任务,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通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加快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进一步促进新农村建设,加速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建设规模和标准要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的愿望和现实需求,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难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群众主体,政府推动。危房改造必须坚持以困难群众为主体,各级政府推动,充分调动政府各部门对口帮扶和社会各界共建帮扶的积极性,动员农户邻里相帮、筹资投劳和自己动手兴建家园。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规划先行,把危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结合起来,结合当地民族特点、旅游等资源特色和群众生活习俗,充分考虑当地地理地貌和自然环境,因地制宜,防震避灾,统一规划,科学设计,突出特色,努力达到“安全、节能、环保、实用”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提倡采用节能暖墙、太阳能等新材料、新技术。
(四)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民主评议,“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做到对象公开、标准公开、资金公开,确保危房改造工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救助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救助范围和对象
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的范围是:全省农牧区除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以外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住房困难群众。主要对象是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困难群体中的住房困难户,从住房最困难的特困户着手,逐步推进。
住房困难户是指目前没有属于自己的固定住房,借住在他人房屋中的困难家庭以及居住在主体结构地基下陷、墙体裂缝、椽梁腐朽、濒临倒塌以及受地质灾害影响威胁生命安全的住房家庭。
2009年,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以西宁、海东东部农业区为主,同时对其他地区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住房困难群众相应做出安排。
(二)目标任务
2009年全省完成1.5万户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任务。
三、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
根据我省农村实际情况和群众生活习俗,危房改造原则上以砖木或砖混结构、三间主房为主,建筑面积以45-60平方米为宜,具体由各地根据群众的习俗、经济状况和意愿确定。
(二)补助标准
省、州(地、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对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
省政府对每户平均补助1.6万元,州(地、市)、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补助标准的20%予以配套,即每户配套补助资金0.32万元。鼓励地方政府从实际出发,适当增加补助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根据本级财力状况,统筹调剂安排使用补助资金,针对不同对象的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倾斜和支持。
四、资金来源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补助资金和群众自筹部分等组成,其中政府补助资金包括:省政府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国家下达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州(地、市)、县(市、区)政府配套资金。各地要将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和残疾人住房补助资金、灾后重建资金、扶贫建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保障措施和相关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位、规划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民政厅牵头成立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在工程实施中要提前介入,全程监督。各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危房改造工程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合作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下达年度改造计划,协调组织对各地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检查、监督、考核和验收。州(地、市)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负总责,县(市、区)政府作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承担和落实各项任务,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要建立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省上与州(地、市)签订目标责任书,州(地、市)、县(市、区)、乡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和责任,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1、坚持规划先行。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严格按有关程序报批,同时报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和省有关部门备案。对没有规划或规划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安排和实施危房改造工程。要加强引导,统一规划,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规划一经审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危房改造专项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设计,在一定范围内统一设计、统一标准,考虑群众意愿、自然村落布局,体现地域特色。
2、严格危房改造对象审批程序。为使危房改造工程有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县(市、区)民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工作程序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对住房档案实行统一编号,对危房改造户明确标识,统一挂牌,确保客观公正。
3、建立考核奖补机制。建立省、州(地、市)、县(市、区)三级监督检查考核制度,由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对各地危房改造工程进行实地抽查和验收,依据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质量监督检查,确保质量符合建筑设计和使用要求。为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任务,省政府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奖补资金与各地危房改造的实际情况挂钩,对工作突出的地区给予重点扶持和奖补,对工作推进不力、完不成任务的地区,将扣减相应的补助资金。具体由省财政厅与相关方面提出意见。
4、强化资金监管。各级政府以及财政、民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职责进行经常性检查,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要定期向群众公开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做到监管到位、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四)政府资助,社会帮扶
各地要按照所要求的筹资比例切实做好资金筹措工作,确保按时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政策支持力度,根据国家和我省的现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相关的税费减免和信贷支持等优惠政策。组织开展机关单位、社会各界捐助,以及投工投劳、联户帮扶等活动。
(五)组织动员,做好宣传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委、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相关政策,做好困难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振奋精神、自力更生,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危房改造工程的积极性。要引导困难群众根据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先期解决基本住房条件,防止因超规模超标准建房加重生活负担,形成新的贫困。要发动广大党员、经济能人、邻里乡亲、帮扶单位以及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支持和帮助困难群众进行危房改造,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危房改造工作、关注民生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办法。
主题词:民政 农村 危房改造△ 通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律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各群众团体、大专院校、新闻单位,中央驻青各单位。各民主党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2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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