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发[2001]252号
各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各社会团体: 为全面贯彻实施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认真做好我省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复查登记工作,现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此方案,对本单位主管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及时进行部署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l、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 2、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表
青海省民政厅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的要求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发[2001]298号)(以下简称《条例》、《办法》、《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如下: 一、复查登记工作的范围和任务 本次复查登记工作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在省民政厅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发给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通过此次复查登记工作,进一步摸清我省社会团体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对同一社会团体设立的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对擅自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以强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的意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 二、复查登记工作的内容和标准 根据《条例》、《办法》和《通知》的规定,社会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者批准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保留,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固定的住所; (三)符合社会团体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社会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者批准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在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活动地域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三、复查登记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复查登记工作按照社会团体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登记3个步骤进行。复查登记工作从2001年11月15日开始,于2002年11月15日结束。 (一)社会团体自查 社会团体应组织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学习《条例》、《办法》和有关文件,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开展自查工作。社会团体通过自查,认为应予保留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填写《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表》,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团体应负责监督改正,根据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存在以下情况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进行整改:名称、住所或业务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内部管理混乱的;不服从社会团体管理而以独立社团名义活动的;开设独立账户但有财务问题的。整改完成后,社会团体提出保留或注销的意见。拟保留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填写《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表》,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拟注销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社会团体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2、同一社会团体内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予合并; 3、擅自成立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立即停止活动,自行解散。如果社会团体认为确有必要成立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自查工作最晚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对所主管的社会团体申请复查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复查登记条件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在《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表》中签署审查意见,由社会团体将此表送交登记管理机关。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业务主管单位要负责监督社会团体及时改正。对于擅自成立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应监督其停止活动及解散,并协助社会团体做好善后工作。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工作最晚应于2002年2月1日前完成,并在3月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上报经复查后保留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单(表附后)。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登记 省民政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社会团体的自查意见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申请复查登记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审核,做出审定结论。对批准保留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登记,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对批准合并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业务主管单位监督,尽快完成合并工作,进行登记;对需要整改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登记管理机关发出通知后,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监督,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注销及撤销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印章,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登记与发证工作最晚应于2002年11月15日前完成。 四、复查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这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复查登记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复查登记工作结束后,业务主管单位应对本单位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登记表》于2001年3月1日前送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五、复查登记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确认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以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材料为准 在1998年10月25《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派出)机构实行备案制,这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确认应以存档的备案材料为准;在1998年10月25日以后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文件为准。 (二)坚决清理擅自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在自查中擅自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停止活动,立即解散,并做好善后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继续活动,一经发现,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和社会团体的责任。 (三)依法审查复查登记工作过程中新申请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在复查登记工作中,涉及新申请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按《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手续不能简化。 (四)将复查登记工作列入2001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2001年的年检工作要结合复查登记工作进行。年检工作的重点是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活动情况。复查工作不扎实、不认真的社会团体将给予限期整改的处罚,并给予2001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另注:为了便于规范名称、了解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涵义,现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涵义解释如下: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为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按照其业务范围科学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业务活动的内部机构,这类机构由与该业务领域相关的会员组成;规范名称一般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 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会址以外某行政区域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从事活动、承办社会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机构;规范名称一般为:代表处、联络处、办事处。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它的民事责任由所属于的社会团体来承担,必须遵守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接受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领导和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社会团体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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