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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驻青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创建时间:2009年07月19日      

青拥[2005]8号
关于印发《驻青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州(地、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拥政爱民工作的指示精神,继承和发扬我军光荣传统,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和民族团结,促进青海繁荣稳定和部队全面建设。由省军区牵头修订了《驻青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并经驻军各大单位研究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驻青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抓好落实。


青海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驻青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


    为继承和发扬我军拥政爱民优良传统,进一步巩固全省军政军民和民族团结的大好形势,为全面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期军政军民团结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拥政爱民宣传教育
  第一条 搞好拥政爱民教育,是落实我军性质、宗旨教育,密切和加强军政军民关系的基础工作。驻青部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从维护青海地区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把拥政爱民教育纳入部队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纳入基层经常性思想教育,做到师团有教育计划,营连有具体安排,每年度拥政爱民专题教育不少于三次,团以下单位集中教育每年不少于4个半天。在重大节日、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外出执行任务时,应适时随机进行教育。
    第二条  驻青部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紧密结合民族地区实际,深入进行我军性质、宗旨、拥政爱民优良传统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教育,及时传达学习军队各级有关拥政爱民工作指示要求,引导官兵模范遵守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熟悉和尊重驻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关心支持民族地区的改革建设,打牢拥政爱民的思想基础,争当军民团结、民族团结“双模范”。
    第三条  大力宣扬拥政爱民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教育作用。对被省、地(市)评为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该部队上级机关要给予宣传表扬和奖励。各级领导要带头树立拥政爱民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言传身教的垂范作用。
    二、拥护地方党委和政府
    第四条  尊重和拥护地方党委政府是拥政爱民工作的重要原则。驻青部队各级党委要自觉接受驻地党委政府的领导,积极支持地方中心工作,坚决执行有关决议,带头参加有关活动。省军区系统和武警部队要按照党管武装双重领导的原则,自觉接受地方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主动请示报告工作,当好参谋,增进团结。
    第五条  爱护人民群众,尊重地方工作人员。把驻地当故乡,视人民为父母。在与地方工作人员交往时,讲究礼貌,谦虚谨慎,办事要协商,提意见要讲究方法,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部队进行演习、拉练、庆典等重大活动,提前报告地方党委和政府。在遇有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时,坚决执行地方党委政府的命令,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  加强与地方党政机关的密切合作,主动了解官兵执行群众纪律情况,坚持定期征求意见和汇报工作,及时将地方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到拥政爱民的具体行动中。部队和干部、战士有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困难,要按组织程序反映。
    三、积极参加和支援地方经济建设
    第七条  坚决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指示,认真执行关于军队参加国家经济建设义务劳动的规定,在完成正常教育训练、战备执勤任务的同时,发挥部队人员集中、突击力强的优势,积极参加重点工程建设、抢险救灾、社会公益事业、扶贫帮困等,努力为驻地经济建设做贡献。
    第八条  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应以无偿支援为主。对因耗费较大需要有偿服务的,应坚持平等一致、军民互利、优质优价原则,按合同和协议收取适量报酬。对抢险救灾、扶贫帮困等方面的支援,不得收取地方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九条  着眼全省扶贫攻坚任务,广泛开展扶贫帮困活动。驻贫困地区的部队要在原有帮建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扶贫帮困的力度和范围。已经完成“希望小学”援建的师以上单位,加大硬件设施和科技帮扶的投入力度,积极为改善驻地学校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做贡献。同时,鼓励其它独立小单位与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学校定点挂钩,从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等方面给予援助,帮助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团以上或相当于团级单位建立一至两个扶贫联系点,积极开展科技扶贫和技术助民活动。营连级单位,通过扶贫挂钩,采取多种形式,帮助驻地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  在严格执行军队动用兵员、装备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尽力为地方加强警力和民兵联防队建设提供训练场地、器材和教员,协助有关部门健全社会防范体系,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第十一条  发挥抢险救灾中的突击队作用。根据驻地自然灾害特点,制定完善各种抢险救灾预案,保证一有灾情,能够拉得出、用得上。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发扬我军勇敢顽强,不畏艰险和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灾情过后,要尽力帮助灾区政府和人民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四、带头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军队精神文明建设要走在全社会前列的要求,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围绕培育“四有”新人,努力提高官兵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的总体部署要求,深入开展以“军民共建高原千里文明线”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主要形式的军民共建活动,坚持把共建活动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结合起来,同争创军民团结、民族团结“双模范”结合起来,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结合起来,积极为驻地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十三条  做好新时期军民共建工作。在省军区统一协调下,坚持以发动群众为主,以做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充分发挥我军政治优势,主动协助搞好地方党政领导“军事日”、青少年夏(冬)令营和大中学校、企事业单位军训等活动。积极配合地方宣传部门搞好经常性国防教育,有计划地开放军史馆、展览馆、荣誉室,为地方干部群众提供传统教育、国防教育和德育教育素材。共建对象的选择要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主要是学校、街道、村镇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及车站、光荣院、社会福利院等公益场所。严禁以共建名义搞经济实体,严禁以各种借口派官兵参与地方之间的各种利益纠纷,严禁领导干部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活动。
    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按照“组织健全、政策落实、活动经常、关系融洽”的要求,认真落实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六条标准和八项要求,重点在抓基层、抓落实、抓制度、打基础上下功夫。主动参与地方组织的各项创建活动,每逢元旦、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前夕和其它适当时机,组织一些规模大、有影响的拥政爱民活动,努力形成军地同心、双拥合一,凝聚力、向心力共增的局面。省军区在协调地方支持部队建设中,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对现行政策法规的落实上,协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好涉军问题及影响军政军民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为驻军和在外地服役的青海籍官兵排忧解难。妥善处理军地交往中的一些问题,不能借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机会,向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物,防止军民关系出现物化现象,保证双拥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坚持不懈地传播文明新风,积极开展军民共学雷锋共树新风活动。营连或相当于营连级单位要组成学雷锋小组,定点照顾烈军属、孤寡老人或伤残群众。驻军科研、医疗卫生、文艺等单位,要利用节假曰和军地联合组织重大活动等时机,适时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带头参加和支持驻地城市管理,定期组织官兵走上街头开展各种形式的便民服务和市容整治活动,教育官兵发扬见义勇为精神,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和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为创建文明社会做贡献。
    五、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军民纠纷
    第十六条  从青海发展稳定和军事斗争准备的全局出发,认真组织官兵学习条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强化官兵的政策法规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驻青部队广大官兵要加强自我管控,不利于军政军民和民族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军政军民和民族团结的事不做,做到自尊、自爱、自警、自励,自觉遵守群众纪律。
    第十七条  落实检查、走访和纠查等制度。连每月、营每季、团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八一、元旦、春节、老兵退伍前和驻训结束后,要到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走访。城市警备部门要加强对所在地区、各部队要加强对营区附近的纠察。检查、走访、纠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纪现象要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军(警)民联防联治和军地隐蔽斗争协助活动。驻青各部队要积极协助地方公安、安全、司法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利益,惩治不法分子,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健全社会防范体系,搞好巡逻、值勤、警卫、消防监督等工作,妥善处理草山、地界等纠纷,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落实军地情报互通和会商制度,积极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创造稳定、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积极预防的方针,努力减少一般性军民纠纷,坚决遏制重大军民纠纷。对于小散远偏单位和零星在外人员,制定相应约束措施,加强重点管理和检查。真实身份未核实清楚前被地方执法人员检查时,应积极配合,自觉服从;出现过错需承担责任的,地方执法人员应立即通知部队有关部门处理;有意见应通过组织向地方有关部门反映,协调解决,妥善处理。严禁采取任何手段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正确对待军政军民交往中的利益得失,妥善处理军民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凡是涉及驻地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部队该支持的要支持,该让步的要让步。地方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军事设施保护的具体事项,应与地方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落实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遵循“团结—协商—团结”方针,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政策规定,从维护团结稳定的大局出发,主动与地方协商,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防止发生不良影响。处理一般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不扩大事态和影响的原则,积极主动地靠上去做工作,以求得充分的理解和支持。处理较大或重大纠纷,要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因训练、演习、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给群众造成损失的,要及时给予赔偿。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把拥政爱民工作作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党委议事日程,列入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各部队要有一名领导干部参加当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师级单位参加地(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团级单位参加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团以上单位都要明确专人负责群众工作,营连级单位也要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群众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省军区系统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驻军之间的联系,建立健全例会、协调、联系等制度,树立拥政爱民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的思想,积极研究新情况,探索新办法,使双拥工作不断创新和充满活力。各驻军单位和武警部队要积极参与配合。
    第二十四条  落实工作制度,加强对拥政爱民工作的检查指导。驻青各部队团以上单位要结合半年和年终总结,深入基层和驻地周围单位检查考评拥政爱民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执行驻训、演习和完成地方政府交给的重大任务后,要及时进行拥政爱民工作总结讲评,对在拥政爱民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不断提高拥政爱民工作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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