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近日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目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有关通知精神,结合西宁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部门对我市医疗机构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已进行重新核定,要求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
据悉,鉴于部分医疗机构对市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局下发的有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目录中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内涵理解存在偏差,我市及时进行了规范和补充完善,原项目编码、名称、指导价格保持不变;医疗服务价格继续实行按医疗机构分等级收费,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局要求各医疗机构对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严格执行;新核定医疗服务价格要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严格执行者将受到严查。
(作者:啸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