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救灾储备物资使用管理,提高灾害紧急救助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近日,省民政厅在全面考察、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青海省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办法》确定了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使用以及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省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与储存、调拨与运送、使用与回收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办法》规定,在采购上,省民政厅根据储备规划和储备物资的使用情况,商省财政厅确定省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如遇特大自然灾害,需紧急采购救灾物资时,省民政厅根据实际需要,商财政厅采取议标的方式进行紧急采购。对不宜长期保存的救灾物资可在每年入汛前由民政厅商财政厅确定与有关生产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在储存上,省民政厅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每年下拨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委托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代储,代储费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予以解决。在调拨上,各地代储的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权在省民政厅,当地民政及任何部门均无权调拨。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应及时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抗灾救灾,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向省民政厅申请动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申请使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时,应当向省民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时,受灾地区可先以电话形式申请动用,后补报书面报告。同时,省民政厅根据受灾地区的申请,结合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安排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发出调拨通知。在运送上,省级物资储备(代储)单位接到调拨通知后,在24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的发运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所产生的费用由调入地区民政部门解决。在使用上,坚持救灾为主,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使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县级以上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回收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使用结束后,应对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所需费用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回收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省民政厅。对回收的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经省民政厅查验批准后可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救灾储备物资申请报废,必须按照物资使用管理权限,需向省民政厅申请,经省民政厅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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