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县级民政部门是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低保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规定主管部门对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每季度审核一次,农村低保对象每半年审核一次。规定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的联动,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的相互衔接,保证动态管理进出渠道规范、顺畅。规定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城乡低保对象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州(地、市)民政部门在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对本地区低保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办法》还要求加强基层低保工作能力建设,健全低保工作网络,强化业务培训,确保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青海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我省城乡低保工作,使城乡低保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对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完善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到实处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编审:刘志德 编辑:刘西成 供稿: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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