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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创建时间:2009年07月19日      

青民发〔2005〕178号

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民政局:
    为了规范我省各类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杜绝项目建设的随意性、盲目性,使每一笔民政建设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现就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各地申请各类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逐级上报。县(市、区、行委)负责上报到州(地、市),再由各州(地、市)民政局根据所辖地区的规划,进行严格筛选、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后,统一报省厅评估、审批。省厅不直接受理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的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
    二、申报要求
    各地申报民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对口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相关财务制度,坚持需求导向、勤俭节约、效益优先的原则。各类建设项目均按一次性投资考虑,原则上不追加资金。各地在申报项目时,必须严格把关,严禁虚报项目和投资规模,上报材料力求做到清晰、完整、规范。省厅对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一律按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拨款。
    (一)敬老院项目。(1)计划总投资中,地方自筹资金与省厅配套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2,即地方自筹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1/3(不含土地和房屋折价);土地无偿划拨。这两项是立项的基本前提。(2)建设投资规模应根据本辖区要求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人数和地方配套资金数额来确定。(3)项目建设内容,要充分考虑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特性。(4)项目选址宜在交通便利、气候较好、临近街面、购物方便的县、乡中心地点。在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地区也可选在寺院附近建设。 (5)地方政府承诺解决敬老院今后的冬季取暖和院务管理人员的报酬问题。
    (二)殡葬项目。(1)计划总投资中,地方自筹资金与省厅配套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1,即地方自筹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1/2(不含土地和房屋折价);土地无偿划拨。这两项是立项的基本前提。(2)建设投资规模应根据本辖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确定。(3)项目选址要考虑环境保护、当地群众习俗等因素。 
    (三)社会福利、救助设施项目。(1)计划总投资中,地方自筹资金与省厅配套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1,即地方自筹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1/2(不含土地和房屋折价);土地无偿划拨。这两项是立项的基本前提。(2)建设投资规模要根据本辖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确定。
    (四)烈士陵园维修、军供站维修改造项目。计划总投资中,地方自筹资金与省厅配套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1。
    (五)灾后重建家园项目。根据灾情实际及时申报项目。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报告。
    2、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的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单位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考察材料,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规模、功能、工程预算及建成后日常运作管理方式等。
    4、当地政府就项目建设问题研究形成的文件及落实配套资金的承诺,并由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资信证明。
    5、基建工程需有当地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的有关批件。
    6、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批准书。
    四、申报时间
    各地计划建设的民政建设项目,于每年10月底前由州(地、市)民政局统一审核后,集中组织上报省厅相关对口处室局。其中主体报告部分在提交打印件的同时,提供电子件(电子邮件或软盘)。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申报的,省厅不予以评估、审核及报请厅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建家园类项目的申请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提交申请书。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民政建设资金均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厅将减少直至取消项目资助,并与今后再安排的项目相挂钩:
    1、地方自筹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且不能足额到位的;
    2、建筑面积与上报项目材料不符,报大建小的;
    3、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4、组织实施不力,工程质量差,主体工程验收不合格的;
    5、基本服务功能不符合规定要求,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
    6、弄虚作假,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不专款专用的;
    7、产权界定不明确,三证(土地证、房产证、国有资产登记证)不齐全的。
    各地申报项目必须严格按上述要求进行。此前各地已经上报的项目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一律重新申报。
    各州(地、市)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管理办法。对重大项目的审核申报,要通过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科学、合理地审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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