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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来源:民间组织管理局         创建时间:2009年07月19日      

一、社团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分支(代表)机构登记须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分支(代表)机构住所与社团住所不一地的,还需提交设立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收到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分支(代表)机构与社团住所不在一地的,须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二、分支(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办理变更登记。

三、分支(代表)机构终止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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