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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注销登记
   来源:民政部         创建时间:2009年07月19日      

一、基金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二、基金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基金会注销登记的程序:

(一)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二)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并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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