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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公章岂能如此随便“收回”?
   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创建时间:2009年07月19日      

    湖北省麻城市张家畈镇夏家坳村委会夏高潮来信反映:他在担任村委会秘书期间,因工作中顶撞了镇上派来的驻村干部李某,李某就找个借口把他保管的村委会印章骗走,他曾找乡纪委书记及有关领导,至今没有结果。请问,他该怎么办?

 

    答: 村委会印章是村委会行使公共管理职责的权力标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有详细的规定。如果反映的情况属实,驻村干部李某的做法是不对的,应无条件地尽快归还村委会的印章。

    从农村实际情况看,村委会公章在两种情况下才会发生转移。一是村委会成员在任期内被集体罢免的特殊情况下,方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乡级人民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二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后,村委会公章按规定在10日内连同其他村委会档案资料一起移交给新班子成员。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流动途径。

    从信中反映的情况看,驻村干部李某借口外地客商来村办企业,把村委会公章骗到手,完全是一种个人报复行为,说明该干部缺乏依法办事的观念,其行为是极其错误的;另一方面也说明该村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上还缺少严格的制度程序,以至于公章被人轻易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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